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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被稱為“中國職業打假第一人”的王海起訴北京樂華金喬商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樂華商業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在朝陽法院宣判。法院判決樂華商業公司為王海辦理退貨,退還王海貨款399元,並賠償王海399元。法院認為樂華商業公司無法證明涉案女裝休閑鞋具備產品說明書中宣傳的功效,故該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朝陽法院法官表示,新消法出台後,在司法實踐中,職業打假人也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王海399元買雙塑身鞋
  2012年5月17日,王海在樂華商業公司經營的斯凱奇鞋專賣店,購買了斯凱奇品牌巧克力色女裝休閑鞋一雙,價款為399元,產地為廣東省東莞市。
  該鞋所附產品說明書標註如下內容:“塑身鞋的設計目的:減肥、鞏固背部、令小腿和臀部肌肉更加結實、減少脂肪和調節大腿肌肉、改善心血管健康、改善姿勢、減低膝蓋和踝關節的壓力”,“運作的原理:……只要你堅持穿塑身鞋,你的身體會適應這一新的步行方式,同時你會發現這款鞋子不但方便舒適,而且有助於增強心血管健康……塑身鞋對你的身體有積極的影響,經常穿著塑身鞋可以幫助提高睡眠質量,緩解壓力。”
  以涉嫌虛假宣傳告上法庭
  後王海以樂華商業公司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辦理退貨、按照鞋價款的一倍賠償399元。
  在此案庭審時,王海稱,他購買美國斯凱奇公司生產的一雙女士塑身鞋,單價399元,對方為他開具了發票。此外,經查,該鞋未經過相關藥監部門審批,只是體育用品,不是保健品、保健用品,也不是醫療器械,無依據證實具有塑身、增強抵抗力等保健功能及減肥、加快血液循環、改善心血管健康、睡眠質量和緩解壓力等治病作用,更無承諾改善姿勢的效果,因此他認為對方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企業稱王海知假買假
  樂華商業公司認為,從王海購鞋時間、購鞋目的看,他此前並不瞭解斯凱奇鞋的使用功能,而是看到新聞報道後才知悉了斯凱奇鞋的使用功能,但與此同時,他也知悉了斯凱奇鞋可能不存在“塑身”功能。王海顯然已對斯凱奇鞋有了全面的瞭解後才作出的購買決定,因此,公司並未對其欺詐。
  法院判“退一賠一”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雙方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在銷售涉案斯凱奇女裝休閑鞋時是否存在以虛假宣傳的方式欺詐消費者之行為。
  樂華商業公司無法證明涉案女裝休閑鞋具備產品說明書中宣傳的功效,故樂華商業公司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
  樂華商業公司作為銷售者出售涉案商品時,未將該商品是否具備產品說明書所宣傳功效之真實情況告知王海,侵犯了王海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現王海要求辦理退貨、返還貨款,並要求樂華商業公司按照商品價款的一倍賠償之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朝陽法院判決樂華商業公司為王海辦理退貨,退還貨款399元,並賠償399元。
  對話
  王海 這是我的個人行為
  北青報記者隨後採訪王海,他對自己購買這款鞋子的過程不願詳談,只是強調這次維權只是他的個人行為,與他的公司無關。
  記者:新消法和食品藥品司法解釋規定“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主張賠償,這對您有什麼影響?
  王海:根據新的法律規定,以後我個人維權的事務會多一些,比如朝陽法院剛宣判的這個案子為例,這就是個人行為,不是我的公司行為。
  記者:如何看待目前的消費者維權狀況?
  王海:新的法律實施之後,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趨勢。因為不是所有的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都能拿到賠償。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以消費者為導向,最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以前這點我們做的不是很好,更多的是以企業為導向,導致消費者權益得不到足夠的重視。但現在情況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觀,但還有很大進步的空間。
  記者:消費者在維權時應註意哪些事項?
  王海: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開始實施,消費者在維權時一定要有證據意識,比如保留商場、超市的購物小票和發票,一旦遇到糾紛,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專家觀點
  給“知假買假”者定性
  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凱認為,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後,可能大幅度地催生職業打假人。
  一方面,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賠償金額從過去的“退一賠一”提高到目前“退一賠三”,提高了打假的利潤空間。
  另一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要普通消費者去調查並證明一件商品是不是假冒偽劣有不小的難度。但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在舉證責任倒置,將由被告方也就是企業進行舉證,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就解決了消費者鑒定難的問題,也大大降低了打假人的維權成本。
  康凱認為,鑒於目前假冒偽劣產品仍屢禁不止,而現有的行政執法部門監督力量卻非常有限,司法對職業打假人與消費者又難以區分,因此,確認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有助於更好地監督不良生產、銷售商。
  此外,他認為,對職業打假人也要引入監督機制,加強對職業打假人的法律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嚴厲的打假法制環境,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相關資料
  王海被稱為“打假英雄”、“中國打假第一人”,現任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廈購買了12副假冒索尼耳機,然後徑直向東城區工商局投訴,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向隆福大廈提出了雙倍賠償的要求,這讓王海聲名鵲起。同年,王海先生成為第一位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設立的“消費者打假獎”的獲得者。
  聲音
  職業打假人屬於消費者
  本案中的原告王海一直被稱為“中國職業打假第一人”,職業打假人究竟屬不屬於消費者範疇?有一些人認為他們的目的在於贏利,因此存在道德問題。在大多數人的印象里,“知假買假”就是職業打假人的代名詞。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有“知假買假”行為也不影響消費者進行維權。此外,今年3月15日起,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已經開始正式實施。多數業內人士預料,新法和司法解釋的實施今後將催生更多的職業打假人。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程新文曾表示,知假買假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個人名義知假買假,另一種是以組織或者法人單位打假。實踐中,有職業打假人以消費者身份知假買假,對此類糾紛,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生產者或銷售者以對方為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組織或者法人單位因購買偽劣商品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消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因為組織或者法人單位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
  朝陽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職業打假人也屬於消費者的範疇,“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剛剛實施時,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消費者存在爭議,但現在絕大多數審判機關都認為職業打假人屬於消費者範疇。”本版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原標題:職業打假人索賠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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