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門對火車票退票的規定,確有著一定的善意初衷,即防止“占票族”擠占公共資源。遺憾的是,有著善意初衷的事情,並不能將所有的善意傳達
  □吳學安
  國家鐵路局官方微博近日發佈消息,關於董正偉訴退票成本等信息公開一案,國家鐵路局已依法提起上訴。此前,董正偉不滿退火車票被扣20%退票款,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公開退票成本等信息卻遭拒,之後提起行政訴訟。8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要求國家鐵路局重新答覆。9月19日下午,董正偉收到上訴狀,一審敗訴的國家鐵路局在訴狀中堅稱自己“沒有定價權”,定價權屬於鐵路總公司,所以不存在“公開信息”這一職責(9月21日《南方都市報》)。
  2014年春運前夕,隨著火車票購票、退票問題越發受到關註。鐵路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春運新政,令人關註的是,旅客改簽車票後日期在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收取20%退票費。此前,根據鐵路總公司的退票費規定,從去年9月1日起實行梯次退票費制度,離開車前48小時退票只收取5%的退票費,24小時至48小時之間收取10%的退票費,24小時以內的收取20%退票費。
  或許,從鐵路部門的角度考量,退票制度設計可謂一箭雙雕,一方面可以堵住“黃牛黨”憑一張身份證多次購票的尋租空間;另一方面,又能減少大規模退票造成的運力浪費和利潤流失。如此,“黃牛黨”的牟利空間被壓縮,作為稀缺資源的春運車票就越容易達到盡可能的分配公平和價格穩定。這樣的制度設計初衷可謂用心良苦。雖說,改簽退票按照20%收取退票費,堵上這個漏洞,應該說是對原來問題的一個彌補,具有某種合理性。但有了這個合理性,並不等於說改變整個火車票退票費制度就合法。
  儘管遏制“占票族”的出現,相比解決退票而言更為迫切。但如果從乘客的角度考量,把退票搞得如此複雜,未免顯得太不人性化了,一方面,既然鐵路售票系統已經實名制,為旅客直接補票或退票在技術上都已經不是難題,可以通過不斷改進來完善退票制度;另一方面,乘客既已購票,就應視為與鐵路部門的營運合同生效。除非特殊情況或特別約定,購票者理應擁有“後悔權”,有權利退票。這也是通常的行業慣例。從法律角度講,旅客購買的火車票,僅僅是客運合同的一個表現形式,鐵路部門實行實名制購票,售票系統里已經存有購票人的各項信息,鐵路部門能夠也應當給予辦理退票手續。
  鐵道部門對火車票退票的規定,確有著一定的善意初衷,即防止“占票族”擠占公共資源。遺憾的是,有著善意初衷的事情,並不能將所有的善意傳達。儘管給乘客退票,確實可能有他人撿到車票冒名乘車,給鐵路部門帶來損失。但解決這一隱患的辦法,應該是加強車上驗票,或由售票部門將退票信息通知列車對點查驗。如此,鐵路部門自己麻煩一點,乘客的損失就能少一點;而簡單地一刀切式做法,既顯得簡單粗暴,又有推卸管理責任之嫌。
  針對近年來涌現的“占票族”,確實需要出台相關辦法加以遏制,但也不能忽視旅客面臨的退票難題,為這些有切實需求和合理訴求的旅客輓回損失。鐵路售票系統既然已經實名制,為丟票的旅客直接補票或退票都不是技術上的難題,理應把如何不斷改進完善退票制度提上議事日程。
  (原標題:退票費合理性須經換位思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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