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以需要檢疫防疫和購買消毒藥品的名義向鎮里申請資金後,卻將10萬元存入個人銀行卡購買理財產品。記者上午獲悉,原密雲縣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馮家峪所所長因犯貪污罪,被密雲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45歲的鄭伯武是北京人,2011年起任密雲縣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馮家峪所所長,主要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因涉嫌犯貪污罪,於2014年5月14日被羈押,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30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鄭伯武在擔任密雲縣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馮家峪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於2012年9月、2013年5月,先後以申請秋季檢疫防疫資金、購買消毒藥品等名義,向密雲縣馮家峪鎮政府各申請5萬元,將鎮里兩次撥付的10萬元資金存入個人賬戶,用於個人理財。
  鄭伯武在密雲縣農業局紀檢部門找其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上述事實,並將10萬元和存款利息、理財收益3428.07元,退回密雲縣農業局。
  在庭審中,鄭伯武辯稱其不是貪污。
  辯護人則稱,鄭伯武涉嫌挪用公款,不是貪污行為,鄭伯武具有自首情節並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鄭伯武向偵查機關供述,2012年9月,他找到馮家峪鎮主管鎮長,稱秋季防疫需要5萬元資金。鎮長要求其寫申請,鄭伯武說,寫好申請後,在相關多名領導簽字後拿著支票到銀行將錢存入個人銀行卡中。當時,檢驗檢疫工作已經完成。
  2013年5月,鄭伯武到鎮政府武裝部說需要一筆5萬元的消毒資金,武裝部同意後,他用同樣手段,將5萬元存入個人銀行卡。
  法院認為,鄭伯武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鄭伯武在辦案機關對其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線索,視為自首。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並積極退贓,依法減輕處罰。密雲法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鄭伯武有期徒刑5年。  (原標題:動監所所長 貪公款買理財 謊稱需檢疫防疫和買消毒藥品 申請10萬公款存入個人賬戶 因貪污一審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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